境外注册公司能否在德国内继承重组秩序或脱手停业秩序?
若异邦注册公司的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位于德国,则该公司也可在德国脱手停业或重组秩序。左证《欧洲停业条例》(European Insolvency Regulation, EIR),关于其他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的公司,其注册地推定为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为退缩浪掷挑选法院的四肢,若公司注册地是在肯求停业前三个月内变调至另一欧盟成员国的,则该推定不适用。
关于在欧盟除外地区注册的公司,若其注册地或主要目的四肢地方地位于德国,则可在德国脱手停业或重组秩序。
若债务东谈主的中心利益地方地(COMI)不在德国,但在德国领有部分金钱,则可针对这些金钱脱手仅限于该部分金钱的次级停业秩序(即 “土产货秩序”)。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期作出裁决:若债务东谈主同期向某非欧友邦家法院和德法则院肯求脱手停业秩序,且德法则院对该肯求的裁决早于非欧友邦家法院,则德法则院领有外洋统帅权。
在其他辖区脱手的重组或停业秩序,在德国事否有可能获取承认?
在欧盟成员国(丹麦除外)脱手且被列入《欧洲停业条例》(EIR)附件 A 的秩序,在德国均会得到承认。
在非欧友邦家脱手的秩序,在德国时常也会得到承认,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左证德法则律,脱手该秩序的非欧友邦家法院不具备统帅权;
2.承认该秩序将导致显着回击德法则律基本原则的效劳在线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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